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盜竊財物數(shù)額雖小,卻觸犯了法律,構(gòu)成刑事犯罪,近日,白銀市平川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盜竊一案。
2014年4月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已死亡)竄至電廠一機組附近盜竊30公斤鋼鐵廢料,賣至廢品收購站后獲利5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30元。過了四五天,二人再次盜竊30多公斤鋼鐵廢料,被保安人員查獲。2014年8月一天,二人竄至電廠二機組之間廢品堆放處盜竊廢鋼板賣至廢品收購站獲利3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00余元。2014年9月2日,再次盜竊一塊廢鐵賣至廢品收購站獲利57元。
平川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公共財物,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其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依法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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